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重要提示
(一)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同意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6】209 号),核准日期为:2006 年 10 月 12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存托凭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开
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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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于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有关
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除
本次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的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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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价值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
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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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拟募集的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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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价值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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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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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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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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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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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
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
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
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 主要人员情况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
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
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
会会长,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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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
级分析师、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北京紫轩恒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鸿利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深圳市大世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
中心职员、资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证券产品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
券信托事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
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
限公司董事长,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
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
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北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大洋融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
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
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
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奕珊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上海诺浦致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诺安小额贷
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标旗世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诺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两山(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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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
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
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科学院计划局基建局副处长、国
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信贷管理司助理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
长、国家外管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合作司副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
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财务会计部主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行长。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体业务部主任科员,
外事部综合处副处长,国际业务部外汇经营处处长、外汇会计处处长、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
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机构业务
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首席代
表,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主
任,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学术秘
书长,上海北外滩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秘
书长,浙江大学财富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秦江卫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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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职员、稽核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稽核法律
部副总经理、风险法规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公司第二总部副总经理)、副总
法律顾问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
顾问、首席风控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
证券蔡屋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于2003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俞任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深圳资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Simpower Worldwide Limited海外拓展部客户主管、金海港房地产经纪(深圳)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于2006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
齐斌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
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
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等。2019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权
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田冲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
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
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
席信息官兼财务部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证
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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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磊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等从事机械、汽车、军工、电力设备新能源行业的研究、权益投资相
关工作,现任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2024 年 6 月起任诺安价值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军先生,曾于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6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谷先生,曾于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1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程先生,曾于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曾于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曾于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心鹏先生,曾于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魁先生,曾于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红辉先生,曾于 2011 年 3 月至 2019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曾于 2019 年 1 月至 2024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
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
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孔 先生
(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担任,
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
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孔 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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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
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生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
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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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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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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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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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
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
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
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
目标: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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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
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
见提交董事会。
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
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
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
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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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
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
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
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
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
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
立运作模式。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
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
责的执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
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
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
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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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
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
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
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
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
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立完善的基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
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
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
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
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
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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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
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
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
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
统安全运行。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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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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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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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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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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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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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客服电话:0577-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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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wz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0519)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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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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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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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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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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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服电话:4008-31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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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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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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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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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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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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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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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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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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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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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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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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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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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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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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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浩
客服电话:9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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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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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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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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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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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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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广场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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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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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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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9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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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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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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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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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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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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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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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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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400-8888-818、9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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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1 层国融证
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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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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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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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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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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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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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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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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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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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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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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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金融中心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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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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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400-88-9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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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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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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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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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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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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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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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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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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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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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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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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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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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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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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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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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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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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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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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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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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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http://new.gf.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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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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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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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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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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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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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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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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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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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http://www.jnlc.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1 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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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国际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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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电话:025-962155、025-66001163
网址:www.tdtz88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 2 栋 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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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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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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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8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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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3 号安联大厦 9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雯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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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
楼 10、11、12 和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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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 号 1 幢 8 层 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https://fundsure.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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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经办律师:黄伟民、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肖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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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
金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投资者也
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如有变
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转换业务向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通。直销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深
圳直销中心、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通过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各机构代销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开通时间及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及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的转换业务。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务。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直销中心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9:30-15: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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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3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
过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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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25%的
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1.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 N≥3 年 0
注:1 年=365 日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基金财产;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决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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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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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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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在此情况下,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转换
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
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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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
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
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
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价值增长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但未满 31 个自然日,希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价值增长混合。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0%,适用申购费
率为 0;诺安价值增长混合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转入诺安价值增长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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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补差费率)÷ T 日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的净值=50000×1.1000×(1-0.50%)
÷(1+1.50%)÷1.2000=44930.21 份
例 2:诺安价值增长混合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价值增长混合,至 T 日其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但未满两年,希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A。
T 日,诺安价值增长混合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T 日该代销
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 A 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5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 A 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 A 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价值增长混合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
价值增长混合的净值×(1-诺安价值增长混合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
费率)÷T 日诺安货币 A 的净值=50000×1.20×(1-0.50%)÷(1+0)÷1=
(三)、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
售人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但最
迟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三、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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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 其他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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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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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 GDP 的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增长,发掘价值低估和能够长
期持续增长的优秀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本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
债,权证等新的金融产品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现金资产主要投
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存托凭证资产 60-95%;持
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债券的比例为 0-3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企业内在价值,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严格
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合理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的比例,并附之以适当的债
券和现金投资。
择包括三个选择层次。
第一层次是根据诺安关键因素分析模型选择出具有投资价值的基本股票库;
第二层次是根据市净率(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A)、
现金流贴现(DCF)等指标对股票进行估值,挑选出相对价值低估的股票;
第三层次是核心竞争力分析,一方面通过对股票的市销率、盈利增长率、净
利润率、资本收益率等指标进行多年的长期研究;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所处的行
业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等因素进行研究,筛选出具有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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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核心股票库是本基金经理小
组进行投资的范围。
决策依据 决策部门或人员
对宏观经济、财政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
资产类别
及货币政策、市场 员会提交类别资产配置
配置比例
政策的判断 方案,投资委员会表决
构建投资组合
形成核心
核心竞争力分析 基于定量和定性的分
股票库
析
利用指标(P/B)
形成备选 相对内在价值分析
(DCF)
(EV/EBITA)、
股票库
等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 相关研究人员提交
形成基本
研究成果
股票库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示意图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
报。具体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策略(Interest rate anticipation)、收益率曲线预
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Yield spread analysis)以及个券估值策略(Valuation
analysis),并配合可能出现的其他投资机会,例如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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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资的前提;
资决策的基础;
(二)决策程序
构的研究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
等决策支持。
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经理、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八、投资限制
(一)投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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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的股票或债券;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值的 40%;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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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
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法律、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7、11、12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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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利益。
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905,764,502.95 84.68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2,195,552.00 0.21
B 采矿业 23,314,952.60 2.18
C 制造业 581,964,562.16 54.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447.47 0.00
E 建筑业 10,516.15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58,019.57 1.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387,324.21 1.1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5,135,431.43 18.2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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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717,877.80 7.2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8,470.13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566.57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82.8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5,764,502.95 84.87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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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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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
益率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长率标 较基准 (1)- (2)-
阶段 长率 收益率
准差 收益率 (3) (4)
(1) 标准差
(2) (3)
(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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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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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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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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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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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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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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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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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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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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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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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 N≥3 年 0
注:1 年=365 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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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基金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
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
取申购费补差。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式。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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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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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人同意。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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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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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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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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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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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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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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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
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
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
VAR 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
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的主
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其信用风险极低。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是
AAA 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信用风险。
六、管理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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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水平。
七、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
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八、产品特有风险
由于本基金依据每股经营现金流量、PEG 等指标进行数量化初选股票,由
于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变更、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等因素可能给基金选股带来不确定
性,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九、 其他风险
善而产生的风险;
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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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同类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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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亦告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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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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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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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
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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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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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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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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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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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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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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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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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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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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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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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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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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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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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
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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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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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
票据和可转换债,权证等新的金融产品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股票、存托凭证资产 60-95%;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债券的比例为 0-35%。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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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⑤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⑥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⑦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⑧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
策委员会批准,报法律、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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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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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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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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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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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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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以及该账户在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备案。基金持有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工
作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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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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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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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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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收益及相关指标的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
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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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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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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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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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对账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
单。基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
开户成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
管理人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
服务。
三、查询服务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基金账号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
查询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基金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改
账户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
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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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
修改和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进行定制。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体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
基金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上海证券报》、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的提示性公告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及最小追加申购金额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时报》、
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为代销 《上海证券报》、
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 《中国证券报》、
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上海证券报》、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时报》、
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活动的公告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上海证券报》、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上海证券报》、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时报》、
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上海证券报》、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时报》、
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上海证券报》、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时报》、
基金增加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上海证券报》、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时报》、
基金增加大智慧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 《上海证券报》、
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 《中国证券报》、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文件的公告
《证券日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期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上海证券报》、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价值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及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